政策法规

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01 14:40:42

雅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雅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制度建设,全流程规范管理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与《雅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业务范围:资助贫困、病残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资助和组织青少年儿童科技、文化艺术、卫生健康、体育比赛、展览展示等活动;资助和组织有关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各种公益活动;奖励优秀青少年儿童和从事关于下一代工作的优秀工作者。

第三条 基金会在业务范围内开展项目工作,全年接收项目申报。基金会开展的所有项目,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基金会设置项目发展部,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项目发展部提议年度项目计划、拟定项目运行管理流程,对项目进行调研、初步筛选、执行监督与评估,与财务部门共同对正在执行中的项目进行财务支出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的项目分为自主项目和申报项目,自主项目由基金会自主研发,申报项目由外部机构向基金会申报,申报主体应是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并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六条 外部机构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基金会的业务范围,申报时应提交项目方案,明确项目背景、执行计划、受助对象、财务预算等信息。

第七条 项目发展部对申报项目以电话、面谈、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调研,并交由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 对于财务预算超过80万元的重大项目,项目发展部必须进行实地访察评估,提交访察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第九条 项目获得立项审批后,基金会与项目申请方签署协议,并附项目实施方案。协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授权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项目资金筹集可以为基金会自行筹集、外部机构合作筹集,涉及公开募捐的,基金会会按照规范流程在慈善中国平台进行备案,并在备案通过后才能开展公开募捐,需要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必须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如果募捐项目是与外部机构合作开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善款由基金会筹集后拨付合作的外部机构,并监督善款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支出原则上应当符合预算要求,不得无故调整。如果因故必须进行调整的,应事先向基金会提交书面说明,项目发展部按流程报理事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受助方(包括合作的外部机构)应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认真履行项目协议,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受助方(包括合作的外部机构)应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益慈善项目的公开透明。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影响项目执行的新情况、新问题,项目受助方(包括合作的外部机构)应当及时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报基金会书面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受助方(包括合作的外部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的资金规模按实际需要支出相应的项目管理成本,项目管理成本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不应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 项目受助方(包括合作的外部机构)在实施过程以及对外宣传时,可以注明基金会作为资助或支持单位,并注意维护基金会的社会形象。如需使用基金会形象标志,需与基金会确认使用正确版本。

第十六条 基金会将对项目受助方(包括合作的外部机构)进行跟踪回访,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根据项目受助方提供的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报告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全部完成或终止后,项目受助方(包括合作的外部机构)应主动、及时告知基金会,向基金会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并向基金会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基金会视情况组织开展项目评估工作,对所资助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项目受助方(包括合作的外部机构)应积极配合基金会审计、评估工作,并对审计、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类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档案化管理,并将通过科技赋能公益,以信息化手段实现智慧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相关媒体、慈善中国、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发布平台等公布项目进展,并在结项后对项目资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受助方(包括合作的外部机构)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约定的,基金会有权撤销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如对基金会造成损害的,基金会有权追究项目受助方(包括合作的外部机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条件变化或不可抗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受助方(包括合作的外部机构)应终止项目执行并将尾款退回基金会,并将已有的项目相关成果提交基金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合作项目坚持以下原则:

1、 申报项目或对外合作项目,由外部机构向基金会申报,申报主体应是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2、外部机构申报的合作项目应符合基金会的业务范围,申报时应提交项目方案,明确项目背景、执行计划、受助对象、财务预算等信息;

3、 紧急救灾类型的项目,可由项目发展部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同意,根据实际情况按应急流程进行决定,并报理事会备案。

4、涉及公开募捐的,基金会按照规范流程在慈善中国平台进行备案,并在备案通过后才能开展公开募捐,需要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必须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如果募捐项目是与外部机构合作开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善款由基金会筹集后拨付合作的外部机构执行并监督善款使用。

5、项目资金支出原则上应当符合预算要求,不得无故调整。

如果项目资金调整在10万元以内或10%以内,因故必须进行调整的,应事先向基金会提交书面说明,项目发展部按流程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果项目资金调整在10万元以上或10%以上,必须进行调整的,应由项目发展部按流程报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提交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调整实施。

6、 项目合作的外部机构,应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制定严格的项目执行流程,认真履行项目协议,自觉接受监督。

7、项目合作的外部机构应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益慈善项目公开透明。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影响项目执行的新情况、新问题,项目合作的外部机构应当及时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报基金会书面批准解决方案。

8、 项目合作的外部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的资金规模,按实际需要支出相应的项目管理成本,项目管理成本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不应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相关标准。

9、项目合作的外部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以及对外宣传时,可以注明基金会作为资助或支持单位,并注意维护基金会的社会形象。如需使用基金会形象标志,需使用经基金会确认的正确版本。

10、 项目全部完成或终止后,项目合作的外部机构应主动、及时告知基金会,并向基金会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

11、 基金会视情况组织开展项目评估工作,对所资助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项目合作的外部机构应积极配合基金会审计、评估工作,并对审计、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

12、 基金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相关媒体、慈善中国平台、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发布平台等公布项目进展,并在结项后的半年内对项目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13、 项目合作的外部机构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约定的,基金会有权撤销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如对基金会造成损害的,基金会有权追究项目合作的外部机构的责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条件变化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合作的外部机构应终止项目执行并将尾款退回基金会,并将已有的项目相关成果报告书面提交基金会。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雅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于2022年5月25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雅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理事会。

 

 

雅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