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事长会议制度
(修订稿)
1、理事长会议的组成人员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2、下列事项必须经理事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①章程的修改(草案);
②需提交理事会决定的各项工作计划(草案);
③募资方案;
④基金增值方案;
⑤“关爱活动室”等主要公益项目的设置与撤销;
⑥年度预算外重大开支项目的审定,单个项目拨付资金100万以内的,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定;单个项目拨付资金在100万(含100万)以上的由理事会议定;
⑦有关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变动建议,决定常务理事;
⑧重大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草案);
⑨其它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
3、理事长会议不定期召开,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或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4、理事长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成员参加方可召开,所有决议或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会议参加者同意方为有效;
5、理事长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形成纪要,经理事长审定后,由秘书长组织实施。
雅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