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3-10-27 15:26:02

雅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修订稿)

 

为了加强法人登记证书的管理,强化工作人员对证书管理安全意识,防止出现因证书丢失、转借等严重问题,根据内部规范的要求,制定此项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二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实行谁管理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

第三条  需要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须征得理事长同意后,到办公室办理手续。

第四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由基金会工作人员陪同。

第五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六条  法人证书保管人因工作变动时,严格按交接手续办理证书的交接,并有书面签字记录,被移交保管人负责证书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如有法人证书丢失,保管人应及时向协会领导反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如发现保管人未按规定使用、保存各类证书,并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发现有转借现象,将给予保管人以收回证书、调离岗位及相应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经办人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雅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202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