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固定资产、实物资产管理制度 (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3-10-27 15:25:02

雅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固定资产、实物资产管理制度

(修订稿)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本会通过购买、受赠、交易换入获得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设备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设备。包括办公用品、用具、电器设备等;

2.车辆;

3.其他设备。

第四条  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根据固定资产具体品名建立固定资产目录,登记固定资产品牌、型号、数量、购买日期等,并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按获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购买、受赠、交易换入的审批权限,无论多少金额均由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为:一般设备3年;车辆15年;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按原值的4%确定。

本会固定资产暂不提取减值准备。

第七条  固定资产转让、报废的审批权限为无论多少金额均由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作无偿转让的,凭批文调整资产账目;固定资产作有偿转让的,凭批文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资产账目。

固定资产报废,凭批文予以核销。

第九条  固定资产毁损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过失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固定资产毁损的审批权限,参照固定资产转让、报废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条  年终由办公室、工作站会同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查清固定资产实有数量和账面数量是否相符,并进行年终决算。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照固定资产转让、报废审批权限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雅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办公室为本会固定资产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购买、受赠、交易换入和转让、报废、毁损等业务,并由办公室、各工作站会同财务部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办理。

办公室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固定资产的领用、借出等须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实物资产管理

1. 验收实物凭证,领用实物采用签收制。

2. 实行专人负责保管,设置明细账卡,采用永续盘存法,确保账实相符。

3. 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监督,督促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薄记录与实物不符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财务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本会成立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202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