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基金使用管理制度(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3-10-27 15:21:56

雅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制度

(修订稿)

为了加强对雅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雅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的管理

(一)、本会筹集的资金属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毁损。

(二)、基金会按照《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按财会规章制度,设立会计科目,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单独开列国内存款账户,将基金存入国内经批准的金融机构,采取存本取息或其它合法投资途径,使基金合法、安全、高效地实现基金保值和增值。

(四)、对接受的实物捐赠,按照实物名称、数量、金额进行登记造册,做好保管、维护工作,对捐赠实物的使用严格按照《雅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第三十二条执行。

(五)、基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六)、基金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财务制度,加强日常财务工作管理。

(七)、聘请法律顾问,维护基金会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基金的使用

(一)、不动本金,使用增值部分。

(二)、增值部分按《雅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规定主要用于:

1、资助贫困、病残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2、资助和组织青少年儿童科技、文化艺术、卫生健康、体育比赛、展览展示等活动;

3、资助和组织有关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各种公益活动;

4、奖励优秀青少年儿童和从事关心下一代工作的优秀工作者;

5、开展基金会的正常业务和筹集资金的活动;

6、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

7、进入本金。

(三)、经费审批权限:1、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收到定向捐款严格按照捐款方意愿进行捐助;2、非定向捐款5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重大开支必须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动用;3、5万元及以下的捐赠资金或日常办公、业务活动费用由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动用。

(四)、基金会财务部根据当年的增值收入和投资收益,与项目部共同编制项目预算,由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项目部负责按照批准的项目、标准组织实施。特殊情况需增减的资助项目或奖励须报经理事长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三条  基金的监督奖励

(一)、基金会财务部每年单独列编基金的收支预算,根据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办理支出,年终及时编制结算报表,向理事会和有关部门作出报告。

(二)、基金会财务部按月向有关单位和基金会领导报送财务报表,按季向理事长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基金的募集、管理、使用情况,按年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接受财政、民政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按年度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审计报告送有关部门及基金会领导、监事会。

(四)、2万元以上的资助,要配合有关部门对资助对象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如发现不按要求或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扣减或收回。

(五)、基金会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各项经济法规,对贪污、挪用、损失、浪费基金和不按规定办事,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宗旨的人和事应坚决抵制,严格处理,对在募集、管理、使用基金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人和事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  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理事会。

 

雅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2023年9月